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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建委组织人事科 | 作者: | 时间:2006-10-9 | 浏览:  双击滚屏〗

芜政评字[2006]3号

各县、区、委、局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工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现将《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6月20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政评字[2006]3号

各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工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现将《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6月6日           


  
  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全面提高政工专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加强政工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7号)、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及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宣字[200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实际,现就我省企事业单位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力于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队伍,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政工专业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学风,密切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努力把学习理论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培训质量。坚持从严治学,注重实效,着力于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继续教育既要有长期的总体规划,又要有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要结合政工专业队伍的实际,从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安排培训内容,精心编选培训教材,积极改进培训方法,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严格考核,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更新教育培训观念,遵循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体制和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教育培训手段和方法,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
  三、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及要求
  (一)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具有政治性、理论性、专业性强,相关知识领域宽、涉及面广的特点。针对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不断补充、更新、拓展所需知识为主;以持续传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为主;以坚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掌握新特点、新方法为主。
  (二)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专业理论最新成果和必备的文史知识、科技知识。重点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事政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基础知识及最新研究成果。
  (三)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在职自学和短期集中脱产学习(如培训班、进修班或研修班)为主,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业务考察、专题调研、学历教育等,可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四)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对各级政工专业人员应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
  1、高级政工专业人员要在系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理论体系上下功夫,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在提高创新能力。
  2、中级政工专业人员要在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上下功夫,并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重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3、初级政工专业人员要在学习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上下功夫,并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实际工作能力的锻炼。
  四、考核与登记
  (一)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考核制度。参照省人事厅颁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的要求,政工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高中级政工专业人员参加由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脱产学习不得少于18个学时,初级政工专业人员参加由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脱产学习不得少于12个学时)。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各种继续教育形式的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1、参加政工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研修活动的,学时数由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或主办单位按实际课时数认定。
  2、参加政工专业相关的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活动的,认定为24学时,其中报告(交流)论文者,另加18学时。
  3、进行专题调研或业务考察活动的,认定为18学时,其中提交考察、调研报告者,另加12学时。
  4、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如;自考、党校函授、夜大、电大等)或课程进修的,如期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者,每门课程可予以认定15学时。
  5、参加援藏、支边或扶贫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按每年72学时予以认定。
  6、参加职称晋升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认定36学时。
  7、参加各级政工职评部门或经其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函授学习,经考核合格者,由主办单位予以认定相应的学时数。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以上2-6项学时数均由政工专业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实行政工专业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备案制度。政工专业人员使用由省政工职评办统一编号制发的《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证书登记3年为一个周期。政工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和证书登记,并填写《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片》(附表1,一式二份),按其专业职务级别定期报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验印、备案,建立继续教育档案。
  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完整、系统记载政工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个人应妥善保管,涂改、伪造均无效。破损、遗失的,应及时申请补发,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卡片及有关证明,进行重新登记、验印。
  (三)实行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制度。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填写《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附表2),对政工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计上报。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应定期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实行继续教育与专业职务评聘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政工专业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政工专业的员接受继续教育,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职务聘任、续聘、任职资格晋升的必备条件。凡申报晋升、聘任、续聘专业职务者,均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
  五、继续教育经费
  开展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除政府投入外,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安排。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六、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全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各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政工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建立和健全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由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继续教育工作格局。
  (二)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继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和政策措施。省政工职评办负责对全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评估和组织示范,组织实施全省高级政工师的短期脱产培训。
  (三)各市和省直厅局及省属大型企业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负责全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和要求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登记、验印、备案的管理,组织政工师的短期脱产培训,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初级政工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负责初级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考核和登记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相悖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安徽省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片》
      2、《安徽省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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