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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职改[2005]7号)
〖来源:市建委 | 作者: | 时间:2005-4-5 | 浏览:  双击滚屏〗

建职改[20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芜人办〔2005〕21号文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2005〕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职称工作实际,现将今年职称评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职称评聘工作
    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2005〕35号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制度。建设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对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推荐上报。
    评审通过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用人单位在规范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根据设岗情况自主聘任。加强聘约管理,未履行签订聘约程序的要补办,已经签订聘约的要进一步规范。同时,完善考核办法,认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低聘、高聘、解聘、辞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财政拨款和非生产经营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评聘分开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要在已批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聘用单位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申报范围
    建设工程专业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
     1、从事建筑设计、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建筑经济、建筑装饰装潢、工程造价、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供水、房地产开发、房管物业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按省建设厅建人〔2005〕285号《关于开展2005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2、放宽职称申报人员范围
    打破所有制和身份界限。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打破地域界限。省外在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户口、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工作1年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打破学历、资历、职称界限。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根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打破在职与非在职界限。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暂不办理)。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现被企事业单位聘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人员,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对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
    打破评审单一资格界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多种资格。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2个以上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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