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首次注册
一、 对象:
经考试(考核)已取得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资格、在勘察设计单位从事设计及相关工作、不满70岁、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时间:
每年一次,公布考试成绩的下一个月,请注意通知。
三、 申报方式:
省直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有关材料上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中直驻皖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其它单位一律上报所在市建委(含省直、中直丙级设计单位)。市建委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申报汇总表》,于要求的时间报省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 申报材料:
1、注册申报表(一级一式二份,二级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本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的注册申请;
2)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证明(即注册管委会公布成绩的文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不得少于2年,可以为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申请注册前两年期间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若申请注册前两年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工作,则两个单位均应出具证明);
6)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证明(即体检表复印件)。
若申请注册人员为教师,则须补充提供所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本校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人数及已注册人数的证明。
若申请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取得资格时所在单位不同,则须补充提供下列材料(若为教师,只能是调动形式): 7)调动形式 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即调令)复印件(需加盖出具部门印章); 辞职形式 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转移证明(需注明其人事档案去向)。
若申请注册时距取得资格时超过2年,则需补充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即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
一、对象:
注册期满且仍在勘察设计单位任职的不满70岁、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时间:
每年11-12月,请注意通知。
三、 申报方式:
省直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有关材料上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中直驻皖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其它单位一律上报所在市建委(含省直、中直丙级设计单位)。市建委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申报汇总表》,于要求的时间报省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 申报材料:
1、继续注册申报表(一级一式二份,二级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本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的继续注册申请;
2)与所在单位续签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不得少于2年,可以为复印件);
3)申请注册前两年期间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若申请注册前两年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工作,则两个单位均应出具证明);
4)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证明(即体检表复印件)。
5)继续教育证明(即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
一、 对象:
非本人原因,变更了所任职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不满70岁、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时间:
每年2次,上半年为4-5月,下半年为9-10月。
三、 申报方式:
省直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有关材料上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中直驻皖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其它单位一律上报所在市建委(含省直、中直丙级设计单位)。市建委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申报汇总表》于要求的时间报省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 申报材料
1、变更注册申报表(一级一式三份,二级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本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的注册申请;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不得少于2年,可以为复印件);
3)申请注册前两年期间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若申请注册前两年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工作,则两个单位均应出具证明);
4)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证明(即体检表复印件)。
5)调动形式 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即调令)复印件(需加盖出具部门印章);
辞职形式 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转移证明(需注明其人事档案去向);
退休另聘 退休证复印件及原单位出具的不再返聘同意外聘的证明。
若申请变更时注册期已满则需补充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即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200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