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5日至16日举行。具体考试科目与时间为: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考试管理模式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按规定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存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
三、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9、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凡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四、报名、报考资格审查时间及办法
报名时间为5月28日,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报名时需按报考条件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采用现场摄像,并填写《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信息卡。续考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上年度准考证并准确填写档案号,不允许作为新考生重新报名,以确保成绩有效滚动。否则考试成绩无法滚动累计,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已按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皖人发[2002]77号)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五、准考证发放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合肥市。考生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于考前一周到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领取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六、考试费用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计办价格[2000]839号、计价格[2000]546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04]357号文件规定,此项考试报考费用为客观题(3科)每科70元,主观题(1科)每科130元(均含上缴国家部分)。各市按每人10元提留,余款于6月1日至2日在办理报名手续时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在肥省直、中直单位全额上缴。
七、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
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均由省建设厅按照“考生自愿”、“考培分开”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非立体式),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2002]78号)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200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明考试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考试各环节精心组织,严格实施,周密安排,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芜湖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