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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事局 | 作者: | 时间:2005-3-28 15:12:17 | 浏览:  双击滚屏〗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答题方式
  200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9日至11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9月9日下午14:00-16:30 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知识;9月10日上午09:00-11: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价格政策法规;9月11日上午0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下午14:00-16: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四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为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二、考试管理模式
  价格鉴证师考试采取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免试1科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即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经济、法学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 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学大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学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二)凡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4科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报名、资格审查时间及办法
  报名地点: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报名时间为4月19日,逾期不予补报。首次报考的考生报名时需按报考条件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验后退回)和复印件,采用现场摄像,并填写《200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续考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上年度准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准确填写档案号,否则考试成绩无法滚动累计,因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考点设置与准考证办理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合肥市。考前1周,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04]110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57号文件规定,此项考试报考费用为每科次100元(含上缴国家部分)。
  七、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
  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2B铅笔、橡皮和无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务管理工作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2002]78号)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200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明考试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考试各环节精心组织,严格实施,周密安排,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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