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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人事局 | 作者: | 时间:2004-12-10 11:44:29 | 浏览:  双击滚屏〗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4]76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我市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4]2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4]34号及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92号等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强选拔工作透明度,公开政策,公开推荐人选,公开评议结果,使公认的优秀者能选拔出来。
  三、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报送材料送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25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4〕7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4]34号)精神,根据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要求,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现就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20号、皖办发[2004]34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各市、各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级专家队伍建设规划,切实做好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把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选拔出来。要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共选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44名,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选100名左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按人事部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报。
  
  三、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并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推荐程序按皖办发[2004]3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中办发[2004]20号、皖办发[2004]34号规定,从2004年起,每两年选拔一次。鉴于2003年度已开展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工作,凡已通过省专业组评议并经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省人事厅审核的人员,各地可不再推荐。
  
  五、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
  上报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一份,《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2004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和《个人情况全息表》(各一份)(表要打印并报软盘,其中《一览表》须盖市政府或省直、中直部门公章),务于2004年12月30日前径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人事厅窗口(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省中小企业局大厦二楼),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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