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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人事厅 | 作者: | 时间:2004-7-21 11:30:25 | 浏览: 双击滚屏〗
各市人事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2004〕18号)的要求,现就申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中型工程见《各专业中型工程一览表》,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
(二)各市建设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对所属企业申报人员进行复核后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省领导小组。
(五)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事厅、建设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建管〔2004〕186号文)。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应于2004年8月2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在审核、复核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查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和领导责任。
安徽省人事厅、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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