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皖甲级勘察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注工〔2004〕4号)精神,现将我省2004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2004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5、26日举行,我省考点设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见附件1。
二、考试大纲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使用2003年新修订大纲(见勘察设计简讯第57期)。
三、考试规定及报考条件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申请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先通过基础考试,并且从事岩土勘察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考试)。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2。
四、报考人员申报材料〔一式一份,A4规格)
申报材料按照新考人员和重考人员分别上报,新考人员需提供下列1—4项材料,重考人员需提供下列1、4、5三项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3);
2.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各市、各主管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并加盖部门印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反映申报人工作经历、从事勘察工作年限、业绩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单位加盖公章);
4.交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申报表上所贴照片需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5.上一年度准考证(原件,订在申报表封面左上角)。
五、考试费用
考生在报名时应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及考试费用:
报名费 30元/人
基础考试 240元/人
专业考试 520元/人
因该项收费实行收缴分离,为避免反复,方便收缴,请非现金缴款的单位,均采用转帐形式,并严格按照下面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1.同城缴款的,通过资格审查的,至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开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帐专用缴款书”,再持该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第五联交至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2.异地缴款的,须在转帐单上明确填写下列各项内容(转帐单位请注明全称,以便查对开据发票)。
户 名:安徽省财政厅财政专户
开户行:工行四牌楼支行
帐 号:1302010109024929673
安徽省建设厅代码:00298586x(在用途栏内注明)
收费项目名称: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收费项目编码:1013006(在用途栏内注明)
六、申报程序和时间
1.考生个人自愿申报,所在设计单位对申报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中直驻皖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的报考人员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报考人员材料报其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其余单位的报考人员材料报各市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
3.各市建委、省直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汇总材料(a、申报材料,b.加盖各市建设、人事部门公章的汇总表,附件4,c.报名软盘),于7月12—15日报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报名软盘按附件5要求录入,汇总表一式二份(计算机打印)。
七、考务工作
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负责,考务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违纪处理规定等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皖人发[2002]77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2002]78号)规定执行。
应考人员于9月24日持本人身份证到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领取准考证。单位统一领取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领证人姓名及被代领人姓名),个人代领的须持本人及代领人身份证。
领证时间:9月24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八、考试注意事项
1.全国注射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参考资料;专业考试第一天专业知识考试和第二天的专业案例考试均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应考时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
2.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答案和计算过程。考试用草稿纸随试卷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3.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4.考生应考时需携带2B铅笔、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考生不得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6.本次考试不安排考生食宿。
7.其他注意事项见附件6。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详细情况请与市建委科技科联系
联系电话:3014007
联系人: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