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委、人事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3〕24号)、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2〕30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省人事厅、建设厅建人〔2002〕174号)文件精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全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全面开展对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给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城建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装潢、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供水、房地产开发、房管物业等专业的科研、施工、设计、监理、管理工作的人员。 建委系统内非建设工程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档案类、经济类人员,可根据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参加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课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课和公共课两部分。 公共课内容由市人事局按省人事厅根据全省社会经济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下达的继续教育公共知识课目拟定。 建设工程类专业课内容本着“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依据省建设厅继续教育大纲拟定。新颁发的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知识为建设工程课的必修内容;建设科技发展的新信息、新知识、新材料、新工艺等内容为选修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专业类别选学相关专业的课程。建设工程类专业课程具体设置,由市建委人事部门委托市建委教育协会拟定。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除参加公共课培训,还应接受建设工程类专业课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 根据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规定,技术人员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公共必修课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的1/3。 (一)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培训每年24学时,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 专业课每年48学时,由市建委统一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认定学时。在一个任期年限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学时数。如大专毕业后担任助理工程师5年为一个任期年限,则五年内应累计达到360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1.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市建委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由市建委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3)参加省、市和市建委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由市建委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参加培训、研修活动的学时,每天认定6学时。参加省级以上培训、研修的学时认定,每年不超过40学时;市级培训、研修的学时认定,每年不超过30学时。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3.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市建委人事部门认定学时。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老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市建委人事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建委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①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②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 ①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②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建委人事部门认定。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① 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② 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建委人事部门认定。 7.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建委人事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8.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评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市建委人事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四、继续教育证书 1.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均无效。 继续教育证书一人一证一号。参加公共课培训的,由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发证;参加市建设工程专业课培训,由人事局统一编号,市建委办理发证手续。 2.证书登记与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或主办单位携带继续教育材料(包括办班通知、课程方案或自学计划、考核结果、认定学时数等),并在证书上填写培训内容和被认定的学时数,到市建委人事部门审核、登记。达到72 学时后到市人事局人事考试培训中心登记、验印,并建立个人档案。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验印。 3.证书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仍使用原编号),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重新登记、验证。 凡申报晋升、聘任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五、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上报市建委宣教科(职教办)。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建设行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的有关信息,市建委将通过计算机网站发布。 市建委网址:芜湖建设信息网(www.whjs.com)建委人事工作信息栏。 联系电话:市建委组织人事科3012784。 特此通知。
芜湖市建设委员会(章) 芜湖市人事局(章) 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