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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建委 | 作者: | 时间:2003-10-9 17:41:42 | 浏览:  双击滚屏〗

               皖经贸人事[2003]289号

各市经贸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3]47号)要求,现对我省2003年度企事业单位经济、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仍按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皖经贸人事[2001]419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晋升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从今年起实行考评结合。考试采取百分制笔试方式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高评会评审。申报人需填写《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随今年的职称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经贸委(人事处)。
    1、考试定于11月1日上午9:00-11:30在合肥市进行,10月31日(8:00-18:00)到省经贸委人事处领取准考证,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考试内容主要为经济、管理基础知识及相关实务。
    3、参加考试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
    4、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化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化工、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继续实行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申报人需填写《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随今年的职称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经贸委(人事处)。
    1、考试定于11月8日上午9:00-11:30在合肥市进行,11月7日(8:00-18:00)到省经贸委人事处领取准考证;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考试采用百分制笔试形式。考试内容主要为:化工或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
    3、参加考试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
    4、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和高级工程师人员,今年继续实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定在11月15日。凡参加面试答辩者,请于11月15日上午8:00前到省经贸委人事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5楼516室)报到,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面试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答辩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五、关于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今年继续进行业务理论知识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定在1I月22日,凡参加面试答辩者,请于11月22日上午8:00前到省经贸委人事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5楼516室)报到,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答辩,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面试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答辩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六、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2、《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30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省经贸委人事处审核后退回,下同);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审批表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1份;
    8、近5年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要求打印)1份;
    9、近5年有关成果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主要论文、论著原件及其它业绩材料各1份;
    11、除评审表上贴相片外,另交1张2吋近期免冠相片。
    申报材料中填写的业绩、论文、论著、获奖等应是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情况,内容要真实,文字要简练。论文、论著要注明刊物的名称、刊号,发表时间。工作简历中的职务、岗位遇有变动的要分段填写,不得含糊不清。
  
    七、关于对申报材料审核及上报期限的要求。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逐级上报。以市、厅(局)为单位统一汇总造册,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及软盘(EXCEL格式),并在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开具委托评审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考试作弊或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3年内不准申报。
    接收评审材料时间为10月10日——l0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所有论文、论著出版发行时间截止于2003年9月30日。凡2003年9月30日后出版、发表的论文、论著不作为今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论文、论著的依据。
  
  八、未及事宜由省经贸委人事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1-2871022)。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人事厅
                       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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