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做好2003年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03年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方针原则
1、继续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2、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坚持市场配置、政策调节、法规管理的就业方针,坚持统筹兼顾、合理使用、保证重点、面向基层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原则。
3、围绕构筑芜湖人才高地的总体要求,大力引进高层次学历、紧缺专业及各类实用型毕业生,进一步优化人才素质和人才结构。
4、运用多种形式为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政策规定
1、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落实就业单位,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2、大力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生;对暂未落实单位、愿意来芜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重点满足芜湖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对毕业生引进与储备的要求;优先保证芜湖地区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机构对毕业生的吸纳需求。
3、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下达的年度进人计划内,应优先引进高校毕业生,对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允许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芜人字[2002]10号)文件规定,公开招考。新进人员在聘用期内,由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并办理人事代理。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各级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市编制部门下达的指标内,做好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引进毕业研究生,经考试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录用手续。
5、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支持毕业生走自主创业的道路。对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给予放宽;对自主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动、个体经营的毕业生给予支持。自谋职业毕业生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交纳养老保险金后,可计算工龄。
6、本市生源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市人才交流中心应尽力帮助推荐就业,各企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同等条件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对于市区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市人才交流中心在其未就业的两年内免收人事档案保管费。
7、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均无权接收和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和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对于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自主创业以及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统一由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三、工作程序
1、各企事业单位应在今年初,及时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和招聘方案,立足本单位实际,务求切实可行。
2、积极参加省、市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人才交流会或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广泛收集毕业生信息,扩大双向选择范围,也可以直接到相关学校公开招聘。
3、组织专家考评组,采取考试(笔试、面试)考核等办法,择优选拔。
4、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书,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纳入芜湖市毕业生就业方案。
5、市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报到证》、《入户通知单》和加盖毕业生就业核准章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四、管理服务
1、积极推行以聘用合同制为主要形式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其中,首次聘用期限为一年(即毕业生见习期一年),首聘期内包含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对见习期内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优秀毕业生,可提前3~6个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对引进的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也可以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
2、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实现单位用人、社会管人的人才管理社会化。市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提供包括代管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聘用合同鉴证、集体户口管理、办理养老保险、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党组织关系接转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3、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在今年7月份以前与毕业生达成就业协议的,应与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毕业生毕业后,持经市人事部门签章的《报到证》,到各接收单位报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与毕业生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对各单位和毕业生的就业合同执行情况,市人事局将检查督促,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信用管理机制。
4、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资源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心毕业生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事关企业发展和生存的大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吸引、留住人才的配套政策,将人才引进和开发工作做得更好。
芜 湖 市 人 事 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