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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筑业企业职工本月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市建设信息中心 | 作者:钟诚 | 时间:2007-10-24 10:51:44 | 浏览:  双击滚屏〗

  强力推行高危行业职业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近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芜政办[2007]35号文件精神,市建委和市劳动社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建筑企业实行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现场内,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将把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的造价,在招标时单独立项。按照房屋建筑工程1.2‰的工程总造价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0.6‰的工程总造价单独计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通知》还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凭据和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供的,将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今后,我市建设工地若发生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向市建委和劳动社保局等主管部门通报。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劳动关系证明、事故伤害证明、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凡涉及本人工资的,按受伤前上年度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参保农民工因工伤残1-4级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可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定期领取或一次性领取。

图为:市建委规范我市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积极推行各项工程的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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