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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领会部令 积极探索改革思路
〖来源:市质监站 | 作者: | 时间:2005-11-30 16:47:50 | 浏览:  双击滚屏〗

——芜湖市质监站召开贯彻建设部141号令座谈会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认真学习安徽省《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快建设工程检测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步伐,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在市质监站检测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了全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负责人座谈会。会议由市质监站检测中心主任董佳文主持,参加会议的有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国方,分管副站长贾晖、市辖三县质监站负责人,全市各检测单位负责人及各企业试验室所在企业分管检测工作的负责人,与会人员近50人。
  会议首先认真学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与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领会,并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大家深刻认识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办法》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省厅的《通知》对推动我省检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明确有效的指导作用。
  与会人员对我市检测市场现状进行了分析,检测单位大多数是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以独立法人身份设立的检测机构还很少,检测市场充分竞争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在深化检测机构改革与认证贯彻实施部令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部令要求专项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对部令要求的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标准要求有一定困难。
  三是省厅实施部令的通知中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的要求的 “其中1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条件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要求的“其中1人应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条件缓至2006年6月起执行,仍存在一定困难。
  针对以上困难,与会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尽快转换机制,与原企业脱钩,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或成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
  二、对现有有证人员进行人员重新组合,成立二到三家具有独立法人的检测机构,形成检测市场有序竞争的局面,这样即可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
  三、各检测机构加快发展步伐,不断引进与培养人才,尽快使自身检测能力得到提高;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议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
  会议一致认为:我市全体检测工作者要积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以此为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提高检测水平。开拓创新,务实奋进,推进我市检测工作新局面的早日形成,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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