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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建设部提出新要求
〖来源:市建设信息中心 | 作者:赵荣 | 时间:2004-11-12 8:57:15 | 浏览: 双击滚屏〗
近日,记者从相关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触目惊心的消息:11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某楼盘工地发生一起讨薪工人被打事件。据受害者称,25名讨薪的工人被锁在工地院子里,被30多名便衣男子施以毒打,其中有3人还用灭火器喷射,造成多名民工受伤。这起工人讨薪遭打和被灭火器喷射的事件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特意作出批示,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
2004年11月10日,建设部向各省建设厅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该《办法》中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若发现企业有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和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等行为时,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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