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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资质5年内仍然在效
〖来源:芜湖建设报 | 作者:郝莹 | 时间:2003-5-30 | 浏览:  双击滚屏〗
              ――建设部为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期定出期限
    就全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所关注的建造师制度与现行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衔接问题,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最近发出《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总量的通知》。《通知》提出,项目经理资质5年内仍然已效。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定为5年,即从2003年2月27日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后聘用。在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理,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培训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办理。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式)。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将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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