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委机关
主要领导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留言板
专题报道
工程建设
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
建筑业
勘查设计业
房地产业
公共交通
供水
燃气
市政
园林
城建档案
站内搜索
标题
全文
作者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快讯
>>新闻
我市工程建设全面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
〖来源:市建委建筑业科 | 作者: | 时间:2003-5-30 | 浏览: 双击滚屏〗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
一、自2003年5月30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混凝土使用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现场浇筑的桩基工程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二、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手续时,应明确使用部位、使用量。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以及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建委建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市质监站核查,由建委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文本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GB14902-94《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对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予验收和备案。
通知强调,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设立,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生产、销售,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依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通知要求市建管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相互配合,切实抓紧抓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建委将组织随机抽查,对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并查处。
相关图片
查看更多图片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条例
|
站内地图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2003-2005,www.whjs.com,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芜湖市建设委员会 承办:芜湖市建设信息中心
电话:(0553)3819971 3838025-8000 E-mail:master@whjs.com
备案:
皖ICP备05017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