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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来源:中国建设报 | 作者: | 时间:2008-7-22 17:22:31 | 浏览:  双击滚屏〗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3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被吊销。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近出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所作的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在招标投标、核发施工许可证等环节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将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对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将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的时间;发生重大事故的,或经过增加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3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被吊销。

  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要求,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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