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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1)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4-4-21 | 浏览:  双击滚屏〗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 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 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 232号)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 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 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 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 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 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 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 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文件和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同时报送。
    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的“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
  软件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申报人审查。申报人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申报人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进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人事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代为填入该系统后上报。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可以免费下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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