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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3-12-12 | 浏览:  双击滚屏〗

                建办质函[2003]56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  《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 174号)要求,我部组织的检查组定于11月24日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地区及检查组分组情况
    (一)抽查全国抗震设防区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受检的省、自治区分别抽查省会城市和一个县级市,县级市由检查组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每个城市选取3个工程项目。受检的直辖市在城区和郊县各抽查3个工作项目。
    (二)检查组由建设部有关司局领导带队,由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每组6-7人。
    第一组:天津 内蒙古
    第二组:江苏 山东
    第三组:福建 江西
    第四组:重庆 云南
    第五组:陕西 甘肃

    二、抽查的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抽查范围:
    1."十五"以来建设的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 基础设施;
    2.2002年7月1日后竣工,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3.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工程;
    4.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
    (二)抽查的内容与重点:
    1.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监管的情况;
    2.受检工程在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3.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抽查的重点是与抗震有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抽查依据:
    《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省市开展抗震设防质量自查工作的汇报,了解当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总体情况;
    (二)检查组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 采取由各地推荐与随机选取相结合的方法,确定3个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三)检查组在分析、汇总抽查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四、抽查时间
    抽查工作初步定于2003年11月24日开始,每个省市检查2-3天。 检查组到达每个检查地点的行程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并注意按照廉政要求安排工作行程。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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