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误买抵押房屋,法院不得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如果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开发商已进行抵押的房屋,只要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而且实际入住,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套房产。律师界人士表示,这无疑为业主购房上了一道“保险”。 二、上调利率开始施行,房贷月供略有增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以前发放的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利率于2005年1月1日起随之上调(住房利率上调幅度为0.18个百分点) ,还款利息也随之增加。 加息后,个人住房公积金利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等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调0.18%; 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上调0.18%, 5年以上商贷利率则上调0.27%。同时根据个人贷款的有关合同约定,从10月29日以后申请的新贷款,将按照新利率执行,而老贷款则从2005年1月1日起上调利率。 三、房屋契税不代收,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从2005年1月1日起,房屋契税不再由国土资源局代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在此以前,其他部门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时,代为征收房屋契税的做法在2004年12月31日正式停止。 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缴纳契税的市民要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设立的契税征收网点去缴纳契税。如个人拆迁购买房屋,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就可以在税务机关设立的任何征收窗口当场办理契税减免手续,立等可取。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还可以使用具有银联功能的银行卡,降低纳税人携带现金纳税的风险。 四、建筑施工行业有了新《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解释》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认定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还对垫资和垫资利息进行约定。 五、土地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低价圈地将被遏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库方式将予以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日前发布《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缴款时,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制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各级国库收到库款时,按规定分成比例,将库款的30%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将库款70%的部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进行划解。未按规定足额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六、住宅性能标准今年有望出台我国 《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征询意见已于日前结束。这一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对居住房屋等级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是我国首部对住宅性能进行评价的标准,今年有望正式实施。 申请住宅性能认定,具体评审由建设部组织专家打分,开发商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标准》的出台,关键是让居住者有一个知情权,通过第三方公正评价来为消费者把关。 七、土地拍卖潜规则受控 根据《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商务部起草了《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04年24号部长令公告,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了“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效地遏制目前土地拍卖市场存在的一些潜规则。 八、住房按揭证券化 来自银监会的消息称,建行将在2005年一季度获准首家推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并以债券形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流通。据介绍,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际上是一种新型住宅融资方式。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组合, 形成一个“资产池” 。以这个“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经过信用提升和信用评级以后,向投资者发行住房按揭贷款债券。 |